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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局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等综合材料。负责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府采购、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

  2.就业和社会保障科。综合协调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组织协调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指导街道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事项的开展。负责拟订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企业用工调查、社会保险扩面等工作。负责就业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等审核工作。

  3.工资福利科。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 配、福利政策和工资统发政策,拟订全区财政供养人员收入分配、 福利待遇、工资统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资管理、工资统发工作。承担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工作。负责区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指导执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的规定和各项福利工作,监督管理机关福利费。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审批工作。指导事业单位推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拟订并指导实施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和雇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承担全区工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统发工资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统发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监督工作。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 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结构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用的审核备案、人事统计等事项。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培训、奖惩、辞聘解聘、退休备案和提前退休审批等工作。负责特殊人才的选派、调配、安置及其配偶子女随迁工作。落实政策性安置人员到事业单位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统计及退休前培训等工作。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任免工作人员及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指导和管理全区职称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指导和监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组织实施上级有关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认定政策。承担全区“博士后”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

  5.审批管理科(劳动关系科、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和统计等工作。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统筹依法行政工作,统筹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清理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政务公开和服务工作。

  6.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一大队。统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和监察网络,指导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调查,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负责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7.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二大队。负责宣传并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监管。负责处理社保经办机构提请处理的社保稽核后续事项。协助执法一大队处置劳资纠纷。

  8.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三大队。承担工伤案件受理、调查、认定工作。负责处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指导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内工伤预防工作。协助执法一大队处置劳资纠纷。

  9.人事科(机关党委)。承担本局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受理对全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

  二、直属单位

  1.海珠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宣传国家、省、市、区积极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全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并指导、协调全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负责对在辖区内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异地务工人员综合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双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和管理;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监控和统计分析;承办全区就业、失业、社会用工的登记管理、各类就业证件的核发管理和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民办职业中介审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海珠区就业培训中心。负责全区职业培训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开发的理论研究和交流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类公益性培训的实施与开发;指导和管理辖区内职业培训与鉴定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发展信息和政策咨询、技能考核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等公共服务;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和申办工作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本区职业技能竞赛,承担区内各单位相关人员的公益性业务培训工作;承担政府资助类、公益性培训项目的培训任务,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公共职业培训服务,开展对促进就业、适应本市产业升级发展需求的示范性、指导性职业技能培训,承担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开展职业培训市场需求调研,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有助促进就业的新工种职业培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海珠区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承接执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人才工作事项;配合制定并组织实施区人才发展规划,开展区人才政策和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政策研究;负责区高层次人才服务,搭建人才信息平台,开展高层次人才申报评选,落实各项人才服务工作;负责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培育及行业监管;贯彻执行有关人才流动和开发、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人才推荐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负责应届高校毕业生接收,并协同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就业,接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进行人事档案保管和集体户口管理;参加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承担其他公共人才服务事项。

  4.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制定区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计划并检查监督落实;审核办理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社会化管理手续,协调退休职工养老、医疗和社会失业办理退休的后续手续;负责特殊人员、非本市退休自下而上信息及工伤复发、住院等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街道退管机构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5.海珠区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政策、规定,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审核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及资格;负责区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对区享受单位、人员及挂钩医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管理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6.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负责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待遇审核发放、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负责我区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信息审核记录; 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负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内部监督控制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负责视同工龄、特殊工种等两项审批业务的受理和初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7.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配套政策、法规、规章以及总体规划、相关管理制度、规则、规范;依法依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提请聘任、解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8.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与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及属下事业单位的各类经费的计划编制、预算和结算工作;负责固定资产以及系统内财务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就业专项资金、公费医疗经费、退休人员管理专项经费、社保经费、仲裁处理费、职业技能培训费、公务员培训费、全区福利费等经费管理。拟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信息系统向基层经办服务网点及相关单位延伸使用;统筹协调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9.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协调劳动关系、调解、信访等工作政策和部署;贯彻;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以及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工作;统筹指导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机制;负责受理、调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备案、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受理、交办、转送、督办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信访、举报和投诉事项;协调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信访案件;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的对外咨询和解释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0.海珠区雇员管理中心。承办雇员管理工作(含员额核定);负责建立健全全区雇员管理制度及雇员公开招聘、综合管理、业务培训、薪酬标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现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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