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含受委托实施)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音像设备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事先向局办公室提出,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五条 音像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按照我局现有财产管理制度执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工作,由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负责,档案保存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