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辉恒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BXC6607E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东环街1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立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广州市辉恒再生物质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的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废油漆桶、废涂料桶和废天那水桶共30个,当事人没有取得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020-31953710
邮政编码:5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