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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007499617R/2023-0011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4-28
名称: 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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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4-2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规范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妥善安排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统筹好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指导各义务教育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各学校须落实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进行招生。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各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三)依法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各公办学校须无条件接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学位安排,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中、重度残疾儿童要做好评估转介指引,为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各学校须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情况排查,建立延缓入学、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健全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

  (四)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区教育局结合辖区学位需求及学校规模等核定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各义务教育学校未经批准超出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各公办学校应主动加强与社区、周边学校(幼儿园)沟通协作,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并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相关情况。

  (五)进一步提升教育服务水平。

  一是做好信息公开。各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招生结果等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公布编班结果。各学校需于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采集、建籍等工作。二是落实减证便民。进一步简化招生审核材料和程序,提升招生服务水平。三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释疑,妥善处置招生工作相关矛盾,对于个别有争议的个案,相关学校可报区教育局裁决。

  (六)做好承租人子女入学工作。

  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海珠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本市唯一居住地,且招生报名时房屋租赁合同及备案符合相关要求的,可通过户籍地报读、政策性照顾、积分制入学和报读民办学校等方式为适龄子女申请入学。

  (七)做好政策性照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按有关政策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高层次人才子女、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等的入学工作。各学校要密切配合区教育局做好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学位安置工作。

  (八)积极稳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在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基础上,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积分制入学为主要办法推动“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落实随迁子女就学目标。进一步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条件和程序,为随迁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服务。

  二、公办小学招生

  (一)基本原则。

  1.公办小学学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继续实施公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公办小学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学位。“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业主的完全房产,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二是适龄儿童申请入学的房产地址近6年未有安排学生入读对口公办小学(同父母的适龄儿童除外)。

  “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按本实施细则的学位安排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公办小学的招生地段由区教育局核定。各学校须提前调研地段内社区变化、新增门牌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教育局。各公办小学不得拒绝招生地段内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报名。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公办小学学位安排原则安排学位。对个别学校出现因户籍适龄儿童人数超出该校承载能力的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做好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二)招生对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于2016年9月1日(含)至2017年8月31日(含)出生且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学位安排原则。

  1完全房产住户

  穗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学校地段100%房产权属并入户入住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同父母的适龄儿童除外),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读对口小学,直至招生计划录满,因招生计划录满未能安排对口小学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房产拥有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完全房产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指户籍地房产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他人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户籍地址与其居住地址一致,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在户籍地址对口小学未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读对口小学,因招生计划录满未能安排对口小学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同时拥有2套或以上不完全房产的,由房产权属占有比例最大的不完全房产所在地统筹安排学位;该房产对应的学位已被占用或监护人另有完全房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祖辈(直系亲属)同户籍同住在祖辈为业主的完全房产,且该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且该房产学位未被占用,在户籍地址对口小学未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可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读对口小学,因招生计划录满未能安排对口小学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适龄儿童随祖辈居住的其他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随非直系亲属居住户

  户籍挂靠在本区非直系亲属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本区的适龄儿童须提交实际居住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备案等),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街道公共集体户

  适龄儿童的户籍在本区街道公共集体户,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赁备案的,原则上安排入读户籍地对口小学。

  6.本区户籍租住户

  (1)租住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本区户籍(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租住在本区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学位未被占用的,在户籍地址对口小学未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可安排入读对口小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区户籍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租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租住私人住宅:本区户籍(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赁备案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7拆迁户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安排在海珠区居住,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实际在海珠区居住的临迁户适龄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且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8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租住户

  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2022年8月31日(含)前租住本区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并同时办理合法有效租赁备案,且房屋租赁期限至少到2025年8月31日(含)的租住户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不符合上述租住条件的适龄儿童须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9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1)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工作;(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合法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截至2023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1)适龄儿童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且具有海珠区户籍;(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合法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截至2023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0.政策性照顾学生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招生日程指引直接到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递交报名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并通过公示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1关于统筹安排学位

  不符合安排入读户籍地对口小学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视其户籍地、房产地、实际唯一居住地周边3公里公办小学学位情况,综合考虑监护人房产拥有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适龄儿童入户先后、兄弟姐妹就读等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四)其他事项。

  1 关于区内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的报名安排

  本区户籍与本区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户籍地对口小学接收入学申请材料,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关于特殊儿童学位安排

  本区户籍的特殊儿童按正常招生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报名系统指引的学校提交资料。中重度特殊儿童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递交特殊教育学位申请报告,由区教育局安排学习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学位情况等统筹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普校特教班或安排到普校随班就读。启能学校优先招收本区户籍且具有一定学习和自理能力的中重度残疾儿童。视障、听障儿童可到广州市启明学校、广州市启聪学校报名就读。

  3关于延缓入学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对口小学提交区级以上(含)医院医生诊断书及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缓一年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其应立即申请入学。各学校应及时指引上一年延缓入学儿童报名入学。

  4关于户籍生申请转学返区就读

  因家庭迁移迁户、新入户、回国就读等情况要求转学回本区就读的小学生,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到户籍地对口小学递交转学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关于非穗户籍承租人子女学位申请

  非穗户籍承租人已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符合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条件的,可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参加积分制入学。不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或未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非穗户籍承租人可为其适龄子女申请民办学校学位。

  三、公办初中招生

  (一)基本原则。

  公办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收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方式。

  公办初中以多校划片加电脑派位为主要招生方式,部分试点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不同类别生源的入学方式如下:

  1.具有本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本市户籍学生、具有本区民办小学学籍的本区户籍学生和经审核通过的具有本区小学学籍的政策性照顾学生均具有本区公办初中电脑派位生资格,上述学生按所属派位组别填报志愿学校,参加公办初中的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电脑派位及对口直升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具备派位生资格的学生如因家庭搬迁等原因,不按规定分组参加电脑派位,可申请按实际居住地址(人户一致)就近安排学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公办初中学位。

  2.在我区民办小学毕业的广州市非海珠区户籍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在其户籍所在区申请,按对应区升学办法入学。

  3.具有本区户籍但无本区学籍的外地或外区应届小学毕业生拟返回海珠区升读初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公办初中学位。

  4.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1)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工作;(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合法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截至2023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4)随迁子女为2023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1)适龄儿童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且具有海珠区户籍;(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合法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截至2023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4)适龄儿童为2023年海珠区应届小学毕业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符合上述条件(1)至(3),不符合条件(4)的,如确需在我区申请学位,由区教育局在8月底根据剩余公办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5. 不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穗户籍小学毕业生,希望在本区升读初中的,可根据《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规定参加积分制入学,未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可报读民办学校。

  (三)相关提示。

  鉴于小学适龄人口增长趋势及我区初中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现开展对口直升试点的小学,其毕业生(小学2023年及以后入学的)可能通过多校划片加电脑派位方式升学。具体的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办法等详见当年招生细则。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民办小学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以上儿童,2016年9月1日(含)至2017年8月31日(含)出生且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均可报读民办小学。民办初中的招生对象为2023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严格按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招生,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本区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须向区教育局提出跨区招生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相关情况,完成学生报名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报名结束后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工作。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注册,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招生。

  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共同协作下,形成全区合力,推进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学校在区教育局指导下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政策统筹组织招生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二)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各学校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度,向社会和家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等工作。

  (三)严肃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各学校必须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禁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详见附件3)中列举的违规行为,确保阳光招生、廉洁招生。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1. 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3.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

             4.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小学)

             5.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初中)

  

  附件1

  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上级政策要求,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原则,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原则。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确保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安全有序、公开公正进行。

  (二)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三)坚持公正公开原则。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执行省、市、区相关招生政策要求,严格遵守工作流程,提前做好备案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招生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三、工作流程

  (一)核定招生计划。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下同)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其面向海珠区的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直接核定。属地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穗籍学生,以其海珠区户籍或其海珠区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海珠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属海珠区,或其海珠区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海珠区。

  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严格按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招生,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本区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须向区教育局提出跨区招生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区教育局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宿位数等情况,并结合区域内学位供求情况等研判及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计划后,报市教育局核准。

  3.九年制民办学校和十二年制民办学校应通过直升或电脑派位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优先招收本校的正式教师及管理人员子女,学校应制定招收上述学生的工作方案,严格审核把关招生各环节,拟录取名单须在广州市民办学校统一网上报名前公示5个自然日;工作方案和拟录取名单须按工作进度及时报区教育局职业成人幼教科备案。在此基础上,民办学校除按政策安排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及区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子女招生计划外,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接受报名。

  (二)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

  1.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适龄儿童可依其户籍、学籍或有效证件地址填报志愿。

  2.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区和学校,供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选定其中一个区填报志愿,从本区学校和有跨区招生计划的非本区学校中,选择填报1至2个平行志愿。其中,对于报名系统无法核验匹配的相关学生信息,由区教育局进行二次核验。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脑派位和录取。

  报名结束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分发的本区报名学生数据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派位工作。

  1.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结束后,主动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按要求向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便查询。

  (四)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

  已确定电脑派位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录取确认,并按要求到确认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五)审核。

  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六)补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由学校组织补录,补录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补录应优先满足本区学生学位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领导,明确责任。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本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引导,规范操作。

  区教育局积极引导和做好本区民办学校招生及电脑派位等宣传工作,确保家长和学生及时准确掌握招生信息;研发本区民办学校招生电脑派位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熟练掌握电脑派位系统操作全过程,确保操作规范、顺利;按规定邀请公证机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媒体记者或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电脑派位工作,做到全程录像,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平公正。

  (三)强化纪律,规范招生。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区民办学校严守招生纪律,不得提前招生。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居住证、就读学校等)。


  附件2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序号

类别

对    象

佐  证  材  料

1

优抚群体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佐证材料

县级及以上民政等部门发给遗属的《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等;

现役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等)。

2

在穗消防部门工作的消防救援人员的适龄子女

消防救援人员的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3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4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委托监护人的本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因适龄儿童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失去监护能力而委托监护的公证书)、残疾人证、区级及以上医院危重病诊断书、病历、出院小结等。

5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本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如公证书)、父母的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

6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7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及以上的环卫临时工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现有劳动合同如不符合连续两年的条件,则需提供过往合同)。

8

进藏干部职工适龄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9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已有的相关引进文书等佐证材料、外国专家证件、学历证书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10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11

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含海外)

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已有的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市委组织部函件,或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等。

12

“优粤卡”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

监护人的《优粤卡》。

13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的随迁子女

监护人的《广州市人才绿卡》。

14

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监护人的“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或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佐证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15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监护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相应国永久居留证件或其他能体现其华侨华人身份的材料(如中国户口簿、监护人出生证等)、子女出生证。

16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随迁子女(含未成年的持证人本人)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子女出生证等。

17

台胞子女

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子女出生证、子女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18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9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外交护照或其他已有的相关证照、市政府外办函件等。


  备注:1.政策性照顾学生是指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经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学生,由该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3.所有外文佐证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4.若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3

  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

序号

违规行为

1

采取考试、面试、人机对话等方式选拔学生

2

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3

借助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通过考试、竞赛、培训、测试排名、夏(冬)令营、研学活动等形式选拔学生

4

参与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举办的与升学相关的讲座、宣传等活动,或为其提供场地

5

民办中小学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6

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

7

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8

幼儿园向小学、小学向初中推荐生源或提供学生信息

9

以重点班、快慢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

10

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11

为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举办任何学科竞赛、综合能力竞赛和考级等活动提供场地

12

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赛”在内的各种学科竞赛、综合能力测试、读书读报评奖和考级等竞赛活动

13

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

14

公办学校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15

利用等级学校进行招生宣传

16

其他干扰招生工作秩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备注:各区、各学校要深化违规招生治理,对出现负面清单中扰乱招生入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等处理措施。

  附件4

  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小学)

时间

工作事项

责任主体

4月28日

公布《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区教育局

5月5-9日

公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

市、区教育局

5月8-14日

民办小学招生网上采集报名信息

市、区教育局

5月20-22日

公办小学审核资料

各公办小学

6月2-8日

民办小学招生网上填报志愿

市、区教育局

6月14日

民办小学电脑派位

区教育局

6月19日前

公办小学发出学位分配通知

各公办小学

6月18-20日

适龄儿童监护人登录民办小学报名系统确认录取结果

区教育局,市电化教育馆

6月24日

公办小学、民办小学新生注册

区教育局,各小学

7月19-23日

民办小学第一次补录

区教育局、市电化教育馆,民办小学

8月23-28日

民办小学第二次补录

区教育局、市电化教育馆,民办小学

8月24-25日

未报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递交补报名申请

区教育局、各公办小学

     备注:如相关工作事项调整办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5

  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初中)

时间

工作事项

责任主体

4月23日至28日

小升初跨区生、外地返穗生学位申请人登录“海珠区公办初中招生管理系统”(http://hzxsc.cn)预约办理学位申请

区教育局

4月28日

公布《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区教育局

5月5-6日

办理小升初跨区生、外地返穗生学位申请审核手续

区教育局

5月23-30日

民办初中招生网上采集报名信息

市、区教育局,市电化教育馆

6月9日

完成公办初中招生电脑派位志愿填报,对口直升资格核准等工作

区教育局

6月14-18日

民办初中招生网上填报志愿

市、区教育局,市电化教育馆

6月26日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当天开放录取结果查询通道

区教育局、公办初中

6月28日

民办初中电脑派位

区教育局

7月3-5日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民办初中报名系统上进行录取确认

区教育局、市电化教育馆

7月9日

公办初中、民办初中新生注册

各公办初中、

民办初中

7月19-23日

民办初中进行第一次补录

各民办初中

8月23-28日

民办初中进行第二次补录

各民办初中

  备注:如相关工作事项调整办理时间,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