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诚:
我局已作出关于李嘉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认〔2024〕3423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中南保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李嘉诚(男,保安员),2024年4月15日14时30分左右,在广州市海珠区聚新街31号小米大厦参加公司组织的日常消防演习过程中,不慎摔伤双腕。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四集团军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双腕外伤:1.右桡骨远端骨折;2.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经本局查核,李嘉诚于2024年4月15日14时30分左右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如果您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珠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电话:020-8963166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