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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MB2C93432G/2021-0004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1-04-13
名称: 关于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告知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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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1-04-13  浏览次数:-

各经营者:

  为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实现市场竞争公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各经营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以胁迫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手段迫使交易相对方接受违背自身意愿的交易,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向对方施加不当压力,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对等,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有序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关于混淆行为,俗称“傍名牌”。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相近似人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四、关于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关于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七、关于有奖销售。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关于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九、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应当依法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十、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各经营者自觉规范市场行为,共同致力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