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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上午,我局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将屡教不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押送至海珠区看守所收监执行,有效维护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在缓刑考验期间,刘某多次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完成教育学习任务、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不及时报告佩戴电子手环情况等,经我局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5月27日,我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广州市司法局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撤销缓刑建议的请示,经审议后,广州市司法局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的撤销缓刑建议。6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
再过一星期本应是刘某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日子,但由于其不思悔改、漠视法律,最终只能自食恶果,面临冰冷的铁窗生涯。这鲜活的案例也给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一定要遵纪守法,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争取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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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上午,我局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将屡教不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押送至海珠区看守所收监执行,有效维护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在缓刑考验期间,刘某多次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完成教育学习任务、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不及时报告佩戴电子手环情况等,经我局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5月27日,我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广州市司法局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撤销缓刑建议的请示,经审议后,广州市司法局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的撤销缓刑建议。6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
再过一星期本应是刘某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日子,但由于其不思悔改、漠视法律,最终只能自食恶果,面临冰冷的铁窗生涯。这鲜活的案例也给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一定要遵纪守法,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争取顺利解除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