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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机构职能

  昌岗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昌岗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本级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以及社区(联社)党组织,统筹使用各类资源。

  昌岗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街道党的建设、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辖区内的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领导本街道企、事业单位、居民区以及驻社区各类无主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党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其他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对离职、失业和流动党员实行属地管理。对区职能部门派驻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党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

  (三)领导街道、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思想道德建设、文化建设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结合起来,构建社区教育体系、社区文化体系,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相结合,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统筹负责辖区公共服务工作。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组织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及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支持和促进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发展,做好辖区企业的沟通、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为辖区经济发展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退役军人安置和无军籍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等工作。

  (五)统筹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满释放人员帮教等工作。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管理工作。

  (六)统筹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工作。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管理决定、命令、指示。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配合区政府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 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七)统筹负责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或依法委托以及按程序下放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维护辖区内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 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 的行为,按照有关授权进行依法管理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自治水平。统筹社区发展,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九)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社集体“三资”管理。

  (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和使用工作。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按照有关要求,会同区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派驻街道机构的干部。 加强对居委会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加强对以本街道、社区为主要工作及服务对象的各行政管理、执法和服务机构的工作统筹、 协调、督促、检查和评议,将评议情况反馈其上级党组织,对其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指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宣传和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做好党的统战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等职责。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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