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至2021年2月,凤阳街道五凤联社沙溪二社社委会在不按规定提交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交易、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出租该社集体建设用地给社会人员王某某作停车场经营。涉案沙溪二社干部马如信、何宏姬、马如焯、马如湛、马如照、马祖鉴身为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职务违法。2023年5月,何宏姬、马如焯、马如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马如照、马祖鉴受到政务警告处分;马如信受到批评教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