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要闻 > 部门要闻

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3 10:04:21 来源:本网
分享到:
浏览量:-

区属各单位,区内各企业:

根据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电文《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现将我区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前复工企业的范围

1.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

2.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

3.涉及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

4.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企业

5.因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

二、申请提前复工企业的条件

1.防控机制到位。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

2.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职工健康监测措施健全,建立“一人一档”建档分类筛查机制,已有效规劝来自或去过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粤复工;

3.设施物资到位。卫生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齐备,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4.内部管理到位。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按照“8个一”要求(见附件3)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三、申请提前复工的步骤

1.企业报备: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须提前2日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供提前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涉及疫情生产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准备齐全之后报区科工商信局。(相关附表见附件1、2)

2.现场核查:区科工商信局会同属地卫生服务中心及属地街道开展现场核查。重点针对复工条件进行核查,对现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3.审核上报:由区科工商信局将备案材料及核查情况上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企业情况每日汇总报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4.企业复工:落实应急联络人,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做好应急准备;按照“8个一”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开展卫生运动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预防疾病发生;每天了解员工身体状况、每日测量体温、提醒员工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勤洗手;做好每日疫情防控情况报送工作,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报告,采取隔离防护等措施,并立即停产。

四、注意事项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复工后,应该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每日将本企业疫情防控情况报送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措施。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企业,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将责令立即停产,并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2.加强监管力度。海珠区生产企业提前复工咨询投诉电话为:020-84429209(值班电话);020-89088599(咨询电话)。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将定时开展巡察巡检,发现复工企业不符合规范情形的,立即督促企业按规范采取防控措施,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复工;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责令停产;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或因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各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安全有序复工,指导和支持企业完善防控设施设备,加强管理规范、防护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加强健康管理。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融资、人工等经营成本,帮助企业提升复产能力。


附件:

附件1:企业提前复工备案表.docx

附件2:提前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docx

附件3:公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南(企业年后返工人员).pdf

附件4:海肺炎防控办〔2020〕4号广州市海珠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pdf

 

海珠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2日

附件: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