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要闻 > 通知公告 > 其他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魏达宏)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8 16:58:22 来源:瑞宝街
分享到:
浏览量:-

  被处罚人:魏达宏(男,身份证44142419731127****)

  一、违法事实

  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魏达宏经营的无牌牙科诊所在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其本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广州市海珠区晓港湾英华街90号的牙科诊所内擅自从事无证行医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于2022年9月13日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文号:穗海瑞宝综执登记【2022】37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瑞宝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0月11日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海瑞综执听告字【2022】第121号),魏达宏在5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且瑞宝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1月18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瑞综执处字【2022】第1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决定给予魏达宏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之后一直联系魏达宏本人,但一直未能联系得上。依执法流程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在2023年2月22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共2份文书经中国邮政(EMS)投递送出,到2023年2月23日收到邮寄通知,通知显示投递异常(拒收)。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瑞综执处字【2022】第121号)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请先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安监中队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权利告知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