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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民政局2024年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需求书

发布日期:2024-03-18 15:00:36 来源:海珠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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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海珠区民政局2024年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

  二、项目范围及服务对象

  项目范围为7个试点街道。项目服务对象为海珠区户籍、在试点街道具有固定的居住场所,病情稳定且无肇事肇祸倾向,经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出院评估可进行社区康复且有康复需求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项目建立档案并固定服务的精神障碍患者应不少于180人,试点范围内的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45%以上。

  三、项目预算、期限与内容

  (一)项目总预算为87.5万元。

  (二)本项目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起一年,具体时间按照合同约定。

  (三)项目服务内容须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民〔2023〕117号)的要求,结合海珠区实际,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开展以下2项或以上服务项目: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以及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项目服务内容须与服务对象需求相契合。

  四、服务板块

  根据《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民〔2023〕117号)要求,承接服务项目的机构须按照人员转入、登记建档、功能评估、提供针对性康复服务、阶段性评估、人员转出及特殊情况处置等工作流程开展服务。

  (一)基础服务:组织开展为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社区康复需求的情况的基础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建档、协议签订、个案评估、入户探访、电话探访等。

  (二)个人服务:康复方面,为服务对象制定个性化康复计划,为服务对象提供针对性康复服务,包括并不限于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能力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同伴支持、家庭支持等;发展方面,包括并不限于心理情绪辅导服务、知识分享服务、技能培训服务等,促进其在态度、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成长和发展。

  (三)家属服务:为服务对象的照顾者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减压互助服务、照顾技能提升服务、改善家庭关系服务等,促进服务对象的家庭和谐,提高家属对服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四)社区共融服务:为服务对象居住的社区开展社区康乐服务、社区宣传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促进社区居民与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庭的互动和融合。

  (五)社会保障资源链接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适应、专业康复、就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的资源连接服务,并在政府保障其生活、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生存状态方面提供协助和支持。

  (六)其他特色服务:结合资源情况及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情况,创新开展特色服务或更具有探索性的深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宣传推广、能力建设等。

  五、机构运营要求

  (一)承接机构应为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并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合法管理,并须具备一定年限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相关经验。

  (二)本次项目不提供活动和办公场地,承接机构开展康复服务活动所需的场地应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场地资源。

  (三)承接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以及责任须有清楚的界定,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明晰其整体组织架构及权责关系。按专职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一般不低于1:30的比例组建服务团队并签订劳务合同,同时按照要求设置专职驻点工作人员。服务团队应配备有社会工作者,以及康复治疗师或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精神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等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承接机构须实行有效财务管理,并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财物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五)承接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配置专业服务团队成员,人员在数量上和能力上应能够满足工作量的要求。机构在开展项目服务的过程中,配置的人员如有变动,更换的人员必须具有同等的资质,并报海珠区民政局备案。

  六、投标要求

  (一)承接机构需配置与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并负责机构办公、人员工资、专业支持、专业服务、运营管理等开展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承接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服务总结和创新能力,能够创造社会服务效益,并在精神健康康复服务经验方面获得一定的社会认可。

  (三)承接机构能够按照海珠区民政局要求,不断改善服务水准,提升服务质量,按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购买服务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七、评估考核

  海珠区民政局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残联转发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粤民函〔2021〕209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民〔2023〕1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承办机构每季度向海珠区民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末期,海珠区民政局组织评估团队开展成效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

  八、对承接机构执行协议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

  (一)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减少风险,海珠区民政局在协议期内对承办机构执行协议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二)承办机构在协议执行期内如被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通过有关部门查处核实,海珠区民政局有权终止服务协议,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采购人及相关单位损失的;

  2.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3.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5.拒绝接受采购人监督检查的;

  6.不按要求制作保管服务档案资料的;

  7.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8.不按规定使用购买服务经费的。

  九、付款方式

  (一)本项目经费属额定经费,含人员经费、运营经费以及因项目开展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项目经费的拨付依照财政支付流程及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十、项目提交资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单位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概况、工作团队、主要工作业绩、承接项目优势、等级评估等情况资料)。

  (四)针对项目需求书提出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五)资料文件统一装入文件袋中密封,信封封面及文字打印方式注明比选申请人信息及项目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所有密封处、纸张黏贴处(如有)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将被拒收。不符合比选人资格要求及投标方式要求的,以无效投标处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资料必须加盖公章(A4装订成册)密封送达,且应与实际相符,如有缺漏或虚假的,视为无效报名。

  十一、项目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

  报名单位可采取直送、邮寄两种方式送达相关材料。以直送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邮寄出发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26日17:00

  (二)报名地点(邮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佳信花园C3、C4栋二层(海珠区民政局二楼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管理科)

  (三)联系人:张小姐

  (四)联系电话:020-34073607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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