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基层选举资格审查 严防黑恶势力渗透基层

发布日期:2022-12-26 11:06:53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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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政权稳定是政治安全的保障,应重视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基层干部的选拔与培养,避免基层自治组织和基层干部沦为黑恶势力犯罪的工具,甚至直接沦为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出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典型案例:插手选举操控基层政权 主犯获刑14年

  2014年3月,为确保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胡某光纠集胡某帮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购买选票,当选居委会相关职务。在2017年换届选举中,胡某光出资4万元加入,并与相关人员继续按上述模式一共出资40万元购买选民选票,再次当选。胡某光等人在担任居委会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为夺取和控制岭头社区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纠集胡某敏、谢某清等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方式阻挠施工,从而获得或企图获得承接项目工程,并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再以此非法经济利益作为贿选资金及豢养其团伙成员,招揽“打手”撑场,剩余利润则按其前述商定的股比进行分配。涉案的社区居委会在换届选举中长期存在贿选情况,且当地居民反映是一种普遍现象。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胡某光所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一万元;对其余18名罪犯以上述相应罪名判处九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此外,判令追缴相应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部分财物。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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