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城管和执法局2020年3月1-3月12日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0-03-17 09:14: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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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1-12日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李*等业主穗综海违建处字〔2019〕1700026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当事人李*等业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3363号),于2019年10月期间在海珠区滨江东路怡凤街89号进行加装电梯间及连廊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未按审批报建图纸施工。在未取得规划变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原设计加建连廊、扩建电梯间11.562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罚款0.413300 2020/03/0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东省基督教协会穗综海处字〔2019〕第1500190号违反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改变了建筑物用途。当事人广东省基督教协会于2019年12月期间,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位于海珠区新港东路6-10号首层车库的用途,将车库改作商铺经营使用,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书面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月3日前恢复建筑物原用途,但至2020年1月6日(逾期3日)当事人仍有102.8平方米建筑物未恢复原用途。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罚款3.084000 2020/03/0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黄**穗综海处字 〔2020〕第1200011号居民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2020年01月06日 17时10分,黄**在 海珠区草芳新村一巷3号西侧不在指定地点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1立方米。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根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0.030000 2020/03/0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郑**穗综海处字 〔2019〕第1400271号居民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2019年12月22日 10时30分,郑**在海珠区汇美街一号对出路面进行居民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未定时定点投放废弃物2立方米,影响市容卫生环境。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根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0.030000 2020/03/0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方**穗综海处字 〔2019〕第1400270号居民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2019年12月22日 18时00分,方**在海珠区赤岗二街11号进行居民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未定时定点投放废弃物1立方米,影响市容卫生环境。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根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0.030000 2020/03/0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黄*穗综海处字 〔2019〕第1400273号居民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2019年12月21日 10时30分,黄*在海珠区新港西路235号对出路面进行居民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未定时定点投放废弃物2立方米,影响市容卫生环境。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根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0.030000 2020/03/0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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