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城管和执法局2020年2月11日-3月5日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1-03-15 15:38:38 来源:区城管和执法局
分享到: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梁*(名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旺旺小食店)穗综海处字〔2020〕第2200051号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2020年11月24日23时50分,梁*(名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旺旺小食店)在海珠区南华东路盐仓三巷9号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我队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综海责字[2020]幢692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6日18时00分自行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0年12月10日18时20分,梁*(名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旺旺小食店)在海珠区南华东路盐仓三巷9号仍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备率75%。《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第五十二条。罚款0.2000002021/2/19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700030号当事人未取得《广州市建筑施工延长作业时间证明》。2020年11月17日23时30分,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南校区东部学生公寓工地进行混凝土浇注首层模板工程夜间施工(使用混凝土浇灌等不可停)。现场施工人员5人,使用砼泵机1台,振荡器1台,混凝土车1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2021/2/18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陈**穗综海处字〔2020〕第1500053号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2020年9月21日10点25分当事人陈**(名称:周家私房菜)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282号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现场正在使用的2个50KG、0个15KG燃气重瓶,未按规定设置专用气瓶间、未安装浓度报警器,存在安全隐患,储存、使用燃气约21立方米,储存、使用场所面积为3平方米,储存、使用燃气16天。我队于2020年9月16日检查时已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综海责字﹝2020﹞琶394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当事人逾期未落实整改。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0.0300002021/2/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海珠区蒲天光美食店(投资人:钟**)穗综海处字〔2020〕第2300041号在不具备安全使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2020年12月19日17时30分,广州市海珠区蒲天光美食店(投资人:钟**)   在海珠区荔福路西基西50号临33档首二层进行在不具备安全使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我队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综海责字[2020]沙4199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0年12月22日16时30分 ,广州市海珠区蒲天光美食店(投资人:钟裕泰) 在广州市海珠区荔福路西基西50号临33档首二层进行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气瓶周边存放杂物,气瓶软管长度大于2米,未落实整改3天。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罚款0.1600002021/2/2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梁**(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佳珊食品店)穗综海处字〔2020〕第2300042号在不具备安全使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2020年12月24日17时30分,梁**(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佳珊食品店)在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奋勇二街9号进行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气瓶周边存放杂物,气瓶存放在楼梯间,储存燃气12天,储存燃气25立方米,场所面积5平方米。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罚款0.1600002021/2/2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海珠区同品尚膳美食店(投资人:陈**)穗综海处字〔2020〕第2300043号在不具备安全使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2020年12月24日16时30分 ,广州市海珠区同品尚膳美食店(投资人:陈**) 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9号27铺 进行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瓶组间设置在后厨,气瓶周边存放杂物,储存燃气15天,储存燃气40立方米,场所面积10平方米。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罚款0.1600002021/2/2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东普华能源连锁有限公司龙凤经营部穗综海处字〔2021〕第2500001号送气人员未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2020年12月27日12时16分,广东普华能源连锁有限公司龙凤经营部向广州市海珠区昆仑三街6-8号用户黄**送瓶装燃气过程中,送气人陈**(送气人卡号3000018951)未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能提供安全检查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2019年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罚款0.6500002021/2/26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丘**穗综海处字〔2021〕第1800003号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 2021年01月19日10时35分,丘**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332号第二层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内,未按规定投放垃圾1立方米。《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罚款0.0200002021/2/2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天香林水果店(戴**)穗综海处字〔2021〕第1200004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1月21日11时00分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天香林水果店(戴**) 在 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25号商铺 进行   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摆设水果商品2批,占道1平方米,持续经营2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1600002021/2/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海珠区妙兴饭店穗综海处字〔2020〕第1900136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吴**(广州市海珠区妙兴饭店)于2020年10月22日20时30分,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兴华电池厂侧1号广州市海珠区妙兴饭店经营中,超出门窗和外墙,占用人行道路设摊经营,摆设8张桌子、30张椅子2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占地面积25平方米。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我队曾于2020年10月19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但当事人逾期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2000002021/2/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0700055号施工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2020年10月26日10时10分,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东路以南、仑头路以西地块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地基施工,该处总施工面积为12200平方米,工程造价1764029.50元,已施工97天,施工进度已推进至68%。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2021/2/2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500055号夜间施工(使用机械可停)2020年10月18日22时51分,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施工二标工地进行工地场地平整夜间施工(使用机械可停),现场施工人员2人,使用挖掘机1台、运输(泥)车1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现场施工单位未取得《广州市建筑施工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0.5100002021/2/2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寰宇运输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400221号夜间施工(使用机械可停)2020年11月29日00时10分,广州寰宇运输有限公司在 海珠区艺洲路地铁十二号线岭南广场站工地 进行夜间施工(使用机械可停),现场有施工工人6人,正使用一台挖掘机和一台泥头车进行工地现场建筑废弃物清运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工程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2021/3/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林**穗综海处字〔2021〕第2400003号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2021年01月30日15时00分,林**在海珠区逸景翠园御景轩B座楼下进行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体积2立方米。《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罚款0.0200002021/3/1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胡**(店名:广州市海珠区潮膳美食店)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07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2月02日20时56分,胡**(店名:广州市海珠区潮膳美食店)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丹大街63、65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面积约0.9平方米,持续时间约1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1000002021/3/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钟**(店名:广州市海珠区蒲天光美食店紫丹分店)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08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2月02日20时50分,钟**(店名:广州市海珠区蒲天光美食店紫丹分店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丹大街67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面积约0.9平方米,持续时间约1小时。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1000002021/3/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饮胜发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09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2月02日22时00分,广州饮胜发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青凤小区19号首层和地下一层(首层自编2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2000002021/3/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陈**(广州市海珠区民记食坊)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12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2月25日17时30分,广州市海珠区民记食坊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步街C座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持续时间2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2000002021/3/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李**(店名:广州市海珠区新兴饭店)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13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2月23日15时10分,广州市海珠区新兴饭店在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92、94号、康公街7号、15号之一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摆设桌、椅,面积约2平方米,持续时间2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1600002021/3/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黄*(店名:广州市海珠区二毫甜品店)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10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2月04日21时10分 ,黄*(店名:广州市海珠区二毫甜品店)   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后街2号104之1房自编之二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摆放餐桌、椅,面积约5平方米,持续时间约2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2000002021/3/5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戴**(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恒味餐厅)穗综海处字〔2020〕第1500054号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2020年09月21日10时15分,当事人戴**(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恒味餐厅)在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村口玄字号塘6号铺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现场正在使用的2个50KG、0个15KG燃气重瓶,未按规定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与气化炉之间未用无门窗的实体墙分开、未安装浓度报警器、未安装防爆排气扇或排气扇未设在离地面较低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储存、使用燃气约21立方米,储存、使用场所面积为4平方米,储存、使用燃气21天。我队于2020年9月16日检查时已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综海责字﹝2020﹞琶647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当事人逾期未落实整改。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0.0300002021/3/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吴**(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妙兴饭店)穗综海处字〔2020〕第1900162号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吴**(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妙兴饭店)于2020年12月3日9时30分,在海珠区昌岗西路兴华电池厂侧1号,进行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瓶组间设计不合格、瓶组间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非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瓶组间内不得有地漏,以上存在安全隐患。餐厅违反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36天。储存燃气约55立方米,面积6平方米。我队于2020年11月27日已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综海责字[2020]石380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当事人不按规定落实整改5天。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0.0500002021/3/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附件: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