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州鸿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鸿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黎永安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1104号之十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UWU3EOE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10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1104号之十三经营车辆小修、三级保养(更换机油)等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噪声、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油容器等)等污染。危险废物存储到一定数量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处。主要设备有:举升机2台、空气压缩机1台、变速箱智能换油机1台、多功能清洗设备1台以及其它工具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10日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危废暂存间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未分类分区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设置危废警示识别标志,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现已查明,该公司2021年以来设置的简易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问题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遗撒固体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1.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2.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号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31号,电话:020-83100336。),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020-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6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