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州皇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皇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廖洪志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8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050602085C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10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873号经营车辆小修、三级保养等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噪声、废水、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油容器等)等污染,废水经简易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危险废物设置了危险废物暂存间。主要设备有:举升机2台、轮胎平衡机1台、拆胎机1台、静音空气压缩机1台以及其它维修工具设备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5日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虽设有危废暂存间,但危废贮存间未设置警示识别标志、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未分类分区收集及贮存危险废物。现已查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危废暂存间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未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进行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问题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对危险废物暂存间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过程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1.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2.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号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31号,电话:020-83100336。),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020-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7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