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1-31 16:25:11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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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字号):容*连(广州市海珠区旭烨汽车配件经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101MA5AFDWU1B  ;      

  登记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

  经营者: 容*连 ;身份证号码: 441225*******4129

  2023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店内存有部分废旧铅酸蓄电池(33块),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33块废旧铅酸蓄电池予以查封(扣押),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自 2023 年1月18日起至 2023年2月16日止。在此期间,对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020-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3年 1 月 18 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20-31954089

  邮政编码: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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