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

发布日期:2023-03-10 17:58:30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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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40111196905228813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石榴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爱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红楼四合院改扩建工程项目首层设置病房(48间,设计床位97张,实有床位62张)、配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被服间、更衣室、清洗室、中医药器械存放室,2 层设置专家办公室、办公室、值班室、多功能会议室,占地面积 4123.3 平方米,建筑面积 2843.94 平方米。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08项“医院 841: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报告表”情形,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及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需要验收并公示后,项目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经查,该项目2021年9月18日取得环评批复,2022年10月份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前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问题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现场示意图证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3月1 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 020-84396834

  邮政编码:5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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