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州未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自2022年1月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1035号经营机动车维修和保养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废机油滤芯、废含油容器、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未提供废机油滤芯、废含油容器以及废铅酸蓄电池转移处置协议;未按要求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问题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现场示意图证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2023年4月29日前完成整改,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3月29 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 020-84396834
邮政编码:5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