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400006174098776
登记地址/实际地址/住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海街9号之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邵智存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 年 5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 当事人经营过程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容器、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废油漆渣、废过滤棉、废有机溶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2022年年度申报仅申报了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的转移情况,2022年产生的废活性炭0.4吨、废机油滤芯0.8吨、废油漆渣0.01吨、废有机溶剂0.04吨、废过滤棉0.24吨、废包装物和废容器0.01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贮存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前完成整改,依法合规完成相关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申报等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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