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船厂)

发布日期:2023-10-11 18:09:06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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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字号):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54767H;

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

负责人:黄*愚;身份证号码:440182********0313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1)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船厂有工人正在码头实施刷漆作业,调漆房和刷漆场所没有密闭,没有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废气直接排放。(2)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点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不具备防风、防雨、防渗、防漏等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原辅材料说明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2个月内完成对调漆和刷漆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场所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当事人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2个月内完成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场所实施规范化整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落实防风、防雨、防渗、防漏等措施要求。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计划和整改报告。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020-84396834

邮政编码:5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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