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广州中升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0-24 17:38:58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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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字号):广州中升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FRN9A;

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

负责人:张*;身份证号码:441802********5052X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的汽车维修项目于2022年10月份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场所装修、汽车维修场所建设、喷漆房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和废气治理设施安装等,2023年9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营业场所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使用的油漆种类中包含溶剂型涂料。生产过程中有喷漆废气和废油漆包装物、废油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包装物、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产生。当事人没有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汽车维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废气治理设施操作规程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4个月内完成汽车维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计划和完成后的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020-84396834

邮政编码:5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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