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政复议在线申请
服务对象:个人、企业、团体。
办事依据: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
办事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属下的各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需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使用本系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所需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4、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执业资格证)。授权委托书要明确委托事项。
办事程序: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受理。
①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②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通知发送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审查。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6、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等行政复议决定。
7、制作和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受理部门:广州市公安局复议办公室
受理地点:广州市教育路99号“广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接待室”
联系方式:83113352(传真)、83113299
受理时间:从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审查确认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之日起计算
办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