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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22-12-23 17:00:49 来源: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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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4号)文件精神和《广州市水务局关于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配套政策调整的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广州市中心城区执行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政策。

  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白云区、荔湾区、黄埔区、和番禺区大学城按以下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序号

污水类别

收费标准

(元/立方米)

1

居民生活类污水

第一阶梯(0立方米-26立方米)

0.95

第二阶梯(27立方米-34立方米)

1.43

第三阶梯(34立方米以上)

2.85

2

非居民类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1.4

3

特种行业污水(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2.0

  二、关于污水处理费的计量方式

  (一)污水处理费计量方式调整为按用水户的用水量计征,不再按用水量的90%计征。

  (二)对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八条,且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将不再按照实际排水量计征,而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关于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的调整

  对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用水户,将不再减免污水处理费;已享受以上减免政策的用水户,自2017年7月1日起停止减免,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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