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复查并作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质,即为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相关人之间的行政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同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广、审查内容全面、方便快捷、不收取任何费用等优点。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