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 > 问题答疑

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2022-01-07 17:50:21 来源:海珠区司法局
分享到:
浏览量:-

  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证据目录清单、声明书和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附件: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