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07”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发布日期:2014-01-10 15:47:00
来源: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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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或个人 | 内容 | 依据 | 罚则 | 金额 | 备注 |
1 | 邹XX | 对“9.07”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 7万 | |
2 | 沥滘第一经济合作社 | 对“9.07”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 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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