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07”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发布日期:2014-01-10 15:47:00 来源: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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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或个人 内容 依据 罚则 金额 备注
1 邹XX 对“9.07”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7万  
2 沥滘第一经济合作社 对“9.07”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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