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25”事故处理结果
发布日期:2014-01-10 15:46:00
来源: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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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或个人 | 内容 | 依据 | 罚则 | 金额 | 备注 |
1 | 广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对“10.25”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 15万 | |
2 | 广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对“10.25”生产安全事故负监理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 | 2万 | |
3 | 张XX | 作为广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广场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人,对“10.25”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
4 | 刘XX | 作为广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广场项目安全员,对“10.25”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 | 0.5万 | |
5 | 赵X | 作为广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广场项目起重机司机,在指挥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对“10.25”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 0.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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