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21”事故处理结果

发布日期:2014-10-14 15:41:00 来源: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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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或个人 内容 依据 罚则 金额 备注
1 广东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对“5.21”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㈤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15万 放弃听证
2 广东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对“5.21”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的规定 2万 放弃听证
3 梁XX 作为广东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5万 放弃听证
4 彭XX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0.9万 放弃听证
5 文XX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0.9万 放弃听证
6 周X 违规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0.9万 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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