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21”事故处理结果
发布日期:2014-10-14 15:41:00
来源: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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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或个人 | 内容 | 依据 | 罚则 | 金额 | 备注 |
1 | 广东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对“5.21”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㈤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15万 | 放弃听证 |
2 | 广东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对“5.21”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的规定 | 2万 | 放弃听证 |
3 | 梁XX | 作为广东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3.5万 | 放弃听证 |
4 | 彭XX |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0.9万 | 放弃听证 |
5 | 文XX |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0.9万 | 放弃听证 |
6 | 周X | 违规作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0.9万 | 放弃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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