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28”事故处理结果
发布日期:2015-08-05 15:36:00
来源: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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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或个人 | 内容 | 依据 | 罚则 | 金额 | 备注 |
1 | 广州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对“11.28”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和《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7.1、7.2.1、8.1.2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㈠项 | 15万 | |
2 | 冯XX | 作为广州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㈠项、第㈢项和第㈣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3万 | |
3 | 屈XX | 屈XX作为广州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 |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 | 1万 | |
4 | 万XX | 万XX作为广州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7.1、7.2.1、8.1.2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㈠项 | 0.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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