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08”事故处理结果
发布日期:2016-11-28 14:33:00
来源: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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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或个人 | 内容 | 依据 | 罚则 | 金额 | 备注 |
1 | 江苏XX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对“3.08”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 27万 | |
2 | 张XX | 作为江苏XX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 2.88万 | |
3 | 严XX | 作为项目劳务承包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2万 | |
4 | 顾XX | 作为劳务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0.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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