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08”事故处理结果

发布日期:2016-11-28 14:33:00 来源: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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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或个人 内容 依据 罚则 金额 备注
1 江苏XX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3.08”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27万  
2 张XX 作为江苏XX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2.88万  
3 严XX 作为项目劳务承包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2万  
4 顾XX 作为劳务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0.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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