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完善公租房退出机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我市公租房的退出机制作进一步完善,对已入住公租房经期满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引入了过渡期内的租金封顶机制和过渡期满的分类处理机制。
一、过渡期租金按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15%封顶
承租政府公租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为减轻有关家庭的经济压力,《通知》引入了租金封顶机制: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则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
二、过渡期满后根据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
过渡期满后,难以腾退公租房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9平方米的承租人家庭,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计租标准如下:
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 |
计租标准 |
核定家庭收入、资产<准入限额1.5倍 |
①同期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②家庭月可支配收入20% |
准入限额1.5倍≤核定家庭收入、资产<准入限额3倍 |
同期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1.5倍 |
①核定家庭收入、资产≥准入限额3倍②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 |
同期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2倍 |
三、过渡期满后公租房合同实行两年一签
过渡期满后无法腾退公租房的家庭,住房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资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所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