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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0-01-09 17:56: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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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全文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

穗海环罚〔2019〕36号


广州炳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9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华泰路越和华工业区B座98号经营汽车维修项目,该项目经营面积约450平方米,项目主要设置升降机1台、空压机2台(1台已坏),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电池等危险废物。2019年8月28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及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19/12/2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

穗海环罚〔2020〕1号

广州良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4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珠投一横路自编14号经营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该项目经营面约10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露天堆放有大量废旧木材,未密闭的厂棚内设有木材破碎机1台、挖掘机1台、铲车3辆,场内设有简单的水喷淋设施,未配套高效除尘设备。主要工艺是将木材破碎后运往热力厂焚烧,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项目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但当事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300000元(叁拾万元)。
2020/01/0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

穗海环罚〔2020〕2号

雷华军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2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台涌七星岗10号之二建成布匹数码印花项目并正式投入使用,该项目经营面积约65平方米,项目设有热转移印花机1台,打印机5台,主要产品为有花纹、图案的布匹,主要工艺流程为卷白纸(原料)——打印机——有花纹的卷纸,无花纹的布匹——热转移印花机——有花纹的布匹(成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20、纺织品制造”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但当事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4

穗海环罚〔2020〕3号

夏彩霞行政处罚案件2019年9月23日,经我局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19年4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鹭江东约新街十三巷一横2号5楼经营服装加工项目,该项目经营面积14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裁床1张、针车30台、电蒸汽锅炉1台、烫台2张,主要产品为成衣。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每天产生约200斤布碎,部分布碎由该厂员工直接装袋丢弃,属于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贮存固体废物,且当事人未依法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三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5

穗海环罚〔2020〕4号


广州市海珠区乾誉汽车服务中心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10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新凤凰东闸外8号之3房经营汽车维修项目,该项目经营面积约300平方米,项目主要设备有升降机5台、压缩机2台,吸尘器1个以及常用汽修工具等。经营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2019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废机油的场所以及油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6

穗海环罚〔2020〕5号

广州市海珠区丽华餐厅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1996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东一马路16号之一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100平方米,主要设备包括炒炉2个、矮仔汤炉1台、三头煤气炉2台、三层蒸炉1台。其中,炒炉、蒸炉产生的油烟经静电处理器处理后低空排放,其他产生油烟的设备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7

穗海环罚〔2020〕6号

广州市海珠区桂升树脂工艺厂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36号之二自编202房经营设计、加工招牌项目,经营面积为3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10万元。该项目主要设备有雕板机1台、切割机1台、激光焊字机1台、激光雕刻机1台、刻字机1台、喷漆房1间。主要原材料为板材、稀释剂、工业水漆6罐。生产工艺为板材——切割——雕刻——喷漆——成品。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气、粉尘等污染物。其中,喷漆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当事人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上述生产活动,且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8

穗海环罚〔2020〕7号

广州市海珠区广年汽车配件店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06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翠微街10号125号经营汽车维修项目,该项目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项目主要设备有升降机、换机油机、空压机以及常用汽车维修工具等,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2019年10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油桶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9

穗海环罚〔2020〕8号



广州日昇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6号101铺经营汽车维修项目,经营面积约80平方米,项目主要设备有龙门架1台、举升机1台、废机油抽取设备1台、拆胎机1台、洗车卷管器2台、气泵1台、水泵2台,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2019年9月18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废机油的油桶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0

穗海环罚〔2020〕9号

广东驾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7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609号经营驾驶技能培训项目。该项目经营面积约10180平方米,设有驾驶技术培训场1个、员工餐厅1个。员工餐厅面积约100平方米,内设炒炉1个。该员工餐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视同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1

穗海环罚〔2020〕10号

广州市食惠鲜酒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联星村西基奋勇街12、13号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900平方米,厨房设有炒炉5台、蒸柜2台、单头煤气炉2台、六头煤气炉1台、煎扒炉1台、汤炉2台、煎炉1台。油烟净化设施设有集烟罩、油烟静电处理器,油烟经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2019年10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油烟净化设施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但当事人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2

穗海环罚〔2020〕11号

广州市海珠区麺家美食店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10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32号104房自编之一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80平方米,厨房设有电磁炉2台、电磁炒炉1台,产生的油烟经静电处理器处理后排放;大厅设有汤炉2台、炸炉1台,调料炉1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3

穗海环罚〔2020〕12号


广州市海珠区溢隆汽车冷气维修部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04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翠微街10号120-123号经营汽车维修项目,经营面积约130平方米,项目主要设备有升降机1副、空压机1台、常用汽车维修工具若干个,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2019年10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油桶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4

穗海环罚〔2020〕13号

广州市海珠区兴之和美食店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06年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二帝庙前街10号首层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70平方米,厨房设有炒炉3个、蒸柜1个,产生的油烟经二楼厨房集烟罩收集、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排气筒引至二楼楼顶排放,但排气筒未设置采样、监测的采样口,不符合《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5

穗海环罚〔2020〕14号

广州市海珠区伙头君美食店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双桂坊12号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173平方米,厨房设有炒炉2台、蒸柜1台、四头煤气炉1台、波板炉3台、单头矮仔炉1台。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废气,部分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处理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部分油烟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厨房两条烟管直接引至二楼天台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40000元(肆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6

穗海环罚〔2020〕15号

广州市海珠区海幢明记美食馆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1999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同庆路同聚坊20号1-3楼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190平方米,厨房设有炒炉2台、蒸柜1台、四头煤气炉1台、单头矮仔炉4台,三楼厨房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处理器处理后引至三楼楼顶排放;一楼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7

穗海环罚〔2020〕16号



广州德鸿汽车美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7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翠微街10号103、104、105、106、107铺经营汽车维修项目,经营面积约133平方米,项目主要设备有升降机1副、换机油机1台、空压机1台、洗车设备以及常用汽车维修工具等,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2019年10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油桶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1/0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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