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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0-04-21 11:10:27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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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全文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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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海环罚〔2020〕29号

广州拾米动物医院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4年1月15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441-443号1楼自编之五建成动物医院项目,并正式投入使用,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粤广海动诊证第GZH0103号)。2018年5月因该址升级改造,搬迁至该址负一层经营至今,面积127平方米,项目主要设置有CRP机1台、血球仪1台、生化仪1台、诊疗台2张、输液泵5台、显微镜1台、血液气体分析仪1台、血凝仪1台、B超机1台、CR机1台,已开展腹腔手术项目,经营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医疗废物等污染物。2019年4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海环责改〔2019〕42号),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11月21日,我局实施复查时,发现其仍在上址经营动物医院项目。当事人在未报批上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项目正式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2020/03/2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

穗海环罚〔2020〕30号

广州市集群车宝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南洲北路店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0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195号103-107房经营汽车维修及美容项目,经营面积约500平方米,主要设有举升机6台、空气压缩机1台、洗车位2个、美容间1个。2019年9月5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我局委托广州市中加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ZJ[2019-09]567号《检测报告》显示,空压机对出东边界外1米的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3分贝,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应排放限值为60分贝),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2020/04/1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

穗海环罚〔2020〕31号

关*明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瑞宝南路二横路自编8-9号经营数码转移印花项目,该项目经营面积60平方米,设有高速油温滚筒转移印花机1台、数码打印机8台,原辅材料:布匹、油墨,主要生产工艺为:打印——转移印花——成衣。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由排风扇抽至楼顶排放。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20纺织品制造项中其他。但当事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至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2020/04/1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4

穗海环罚〔2020〕32号

陈*欣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瑞宝瑞南街13号经营数码转移印花项目,该项目经营面积80平方米,设有江川牌数码转移印花机2台,生产工艺为:高速油温滚筒+布匹——转移印花——成品。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由排风扇抽至楼顶排放。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20纺织品制造项中其他。但当事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至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2020/04/1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5

穗海环罚〔2020〕33号

石*涛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赤沙沙田屯自编1号一楼经营数码转移印花项目,该项目经营面积约200平方米,设有黑迈E-Jet   U24数码印花机3台、土法印花版及制版机1台,生产工艺为:土法印花、数码印花——烘干——成衣。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20纺织品制造项中其他。但当事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至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2020/04/1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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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海环罚〔2020〕34号

广州博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788号广一电商园西侧经营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经营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设有格栅机1台、气浮池2个、BAF罐40个、提升泵4个、溶气泵4个、管道泵7个、增压泵2个、污泥泵2个、抽风机32个、鼓风机20个、泥池2个、沉淀池1个、压泥机2台。2019年12月9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我局委托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建研)环监(2019)第(12081)号《监测报告》显示,1#气浮机泵房对出污水处理站东边界外1米的夜间噪声检测结果为56分贝、风机对出污水处理站南边界外1米的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3分贝,2#气浮机泵房对出污水处理站西边界外1米的夜间噪声检测结果为51分贝、北边界外1米的夜间噪声检测结果为56分贝,均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应排放限值为50分贝),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2020/04/1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7

穗海环罚〔2020〕35号


广州嗨一串餐饮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东晓胜汇里D区101、102、103号经营餐饮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1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面积约295平方米,厨房设有基准灶头5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静电处理设施处理后引至三楼楼顶排放。2019年11月18日,我局委托广州市精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外排油烟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A201911114)显示,当事人外排油烟浓度为2.55mg/m³,超过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规定的饮食业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排放浓度为2.0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4/1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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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海环罚〔2020〕36号

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汽车修配一厂经查,当事人自1952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38号首层经营机动车及电子产品修理项目,经营面积约10813平方米,主要设置修车槽14条、烤漆房1个、空压机2台,主要提供公交汽车的日常保养维修服务。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化学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烤漆房产生的废气经UV光解、布袋除尘及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2020年2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产生的废旧机油罐存放在厂内区域,存放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废旧机油壶等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于生活垃圾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0/04/1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9

穗海环罚〔2020〕37号

北京科技大学广州新材料研究院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21日开始在现址建设新材料研究和技术开发实验室项目,自2019年10月陆续引入设备,实验室面积约200平方米,现有激光加工金属材料设备2套,研磨机1套。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07专业实验室项中其他。但当事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罚款4000元(肆仟元)。

2020/04/1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0

穗海环罚〔2020〕38号

广州海珠区优诚麦乐香美食店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泰宁大街十五巷2号之一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45平方米,设有1头炸炉5个(2个在使用),蒸柜1个,家用电磁炉1个,微波炉1个,主要产品为炸鸡块饭、黄焖鸡饭,炸鸡块工序中产生油烟经收集由静电处理器处理后于一楼低空排放。该餐饮店位于居民住宅楼一楼(居民楼共五层,二、三、四、五层都是居住层)。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海环责改〔2019〕I0000110号),责令当事人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10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该址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1、责令予以关闭;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0/04/17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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