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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五期

发布日期:2020-06-16 09:58:10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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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全文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

穗海环罚〔2020〕53号

广州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自1984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48号经营汽车维修项目,经营面积约4500平方米,主要设有升降机平台13个、平衡机1个、大梁校仪1个、喷漆房1个、打磨工位7个。打磨工位产生的污水经三级池处理排入市政管网,喷漆房产生的废气经UV光解及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于楼顶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格、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天那水瓶、废油渍渣等。2020年4月15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散落在车间多处,并与生活垃圾混合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

穗海环罚〔2020〕54号

广州哈迪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9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海新街11-19号首层7号铺经营汽车维修、保养等项目。经营面积约10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两杆式举升机1台、地检举升机、氮气机1台、消毒机1台、空压机1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铅酸电池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但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

穗海环罚〔2020〕55号



广州市海珠区美洋洋餐厅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晓港湾文华街首层80号经营餐饮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面积约20平方米,门口烧烤架设有炒炉1个、炸炉1个、室内厨房设有电磁炉1个。其中,门口烧烤架炸炉产生的油烟经环保净化车处理后于门口招牌处低空排放,炒炉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020年3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海环责改〔2020〕3号),责令当事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4月14日,我局到上述经营地址复查,发现当事人尚未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关闭广州市海珠区美洋洋餐厅;
    2、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4

穗海环罚〔2020〕56号



广州好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70-1号(首层)、70-2号A(首层)、70-2号B经营机动车美容项目,经营面积约278平方米,主要设置无尘车间1个、洗车位4个、危险废物贮存间1个、压缩机1台,2018年至2019年12月底前提供更换机油服务,2020年起仅提供汽车美容服务。当事人于2019年提供更换机油服务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废机油过滤芯、废机油罐等危险废物,但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的废机油过滤芯、废机油罐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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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海环罚〔2020〕57号

广州市海珠区游车河汽车服务部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12月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227号首层经营汽车维修项目,经营面积约188平方米,主要设置举升机1台、空压机1台、洗车间1个。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格、洗车废水,废水经沉淀池过滤后排入市政管网;废机油由东莞市裕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处理,废机油格、塑料机油桶直接丢弃。原危险废物专用贮存间已拆除,现未重新设置及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格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6

穗海环罚〔2020〕58号

广州市新干线实业有限公司宝岗分公司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10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杏坛大街124号首层自编2号经营机动车维修及美容项目,经营面积约300平方米,主要设置举升机3台、洗车位3个、压缩机1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罐、废矿物油、废机油过滤芯、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但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的废机油过滤芯、废机油罐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7

穗海环罚〔2020〕59号

广州市海珠区路寅道巽汽配经营部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12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五凤村西畔里高岗边3号经营汽车零配件销售及汽车维修项目,经营面积约101.8平方米,主要设置举升机2台、接油机1台、拆胎机1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格、废电池等危险废物,但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格、废电池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8

穗海环罚〔2020〕60号

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4月3日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富荣一街9号商铺6号门经营仓储和配送项目,经营面积约252平方米,主要设有冷库1个,冷库面积为55平方米。2020年3月18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我局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海环境监测(2020)第03016号《监测报告》显示,冷库压缩机对位于仓库二楼居民家主卧125Hz、500Hz频段的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分别为44分贝、33分贝,客厅125Hz频段的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1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分别对应排放限值为43分贝、29分贝、48分贝),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9

穗海环罚〔2020〕61号

广州市海珠区乐缘动物医院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16号15铺建成动物医院项目,并正式投入使用,2014年1月12日,当事人进行了法人变更并重新申领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项目主要设有Ⅲ类射线装置1台、宠物烘干机1台、氧气罐1瓶、宠物保温舱1台,经营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医疗废物等污染物。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及场所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0

穗海环罚〔2020〕62号

杨朝杰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4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九十四号之二经营汽车维修项目,经营面积约80平方米,设有空压机2台、电焊机1台、其他维修工具若干,主要工艺为汽车维修、喷漆作业。经营过程中,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任意排放,未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叁万元(30000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1

穗海环罚〔2020〕63号

广州市奥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518号之六、之七、之八、之九101房(其中之七、之八101)   经营汽车维修、保养、美容等项目,经营面积约42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举升机4台、拆补胎机1台、空压机1台、洗车位2个,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铅蓄电池、废旧矿物油、废旧机油过滤芯、废旧机油罐等污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2020年3月25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废旧机油过滤芯、废旧机油罐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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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海环罚〔2020〕64号

广州市海珠区驰车一站式汽车服务店经查,当事人自2011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荔宝街20号22号首层、荔福路华锦街37号首层经营汽车保养、维护、汽车美容等项目。经营面积约465平方米,主要设备有举升机2台、拆胎机1台、四轮定位机1台、空压机2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罐、废机油过滤芯等污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2020年3月25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登记废机油罐、废机油过滤芯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3

穗海环罚〔2020〕65号

广州市海珠区车辘汽车用品经营部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1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109号首层经营汽车用品零售、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经营面积约15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举升机2台、空压机2台,经营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废机油、废旧机油过滤芯、废机油罐等污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2020年3月4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申报登记废旧机油过滤芯、废机油罐等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4

穗海环罚〔2020〕66号

广州市海光景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宝岗分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宝逸街4号自编之一建成动物医院项目,并正式投入使用。项目主要设置手术台1台、Ⅲ类射线装置1台、制氧机1台、宠物保温舱1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医疗废物等污染物。2020年3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及场所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5

穗海环罚〔2020〕67号

广州市海珠区力南商店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4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542号之六自编A2档经营蓄电池零售兼更换项目,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设有充电机1台、检测仪表一套。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旧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但未建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堆放处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6

穗海环罚〔2020〕68号

广州市海珠区志联汽车维修中心经查,当事人自1999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昌岗大街1号经营机动车维修、保养项目。经营面积约44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举升机10台、空压机4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油过滤芯、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罐等污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2020年3月23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登记废机油罐等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7

穗海环罚〔2020〕69号


广州爱诺百思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东路51、53、55号首层之二自编1-A建成动物医院项目,并于同年5月正式投入使用,项目主要设置犬诊室3间、猫诊室3间、化验室1间、B超室1间、手术室2间、牙科室1间、X光室1间、CT室1间、犬住院部1个、猫住院部1个、理疗室1间,7名工作人员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及损伤性废物等污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但当事人2018年、2019年未依法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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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海环罚〔2020〕70号

广州市爱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自2004年5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6号、海珠区福场路58号,南华中路286号首层经营汽车用品零售、机动车维修项目,销售发动机润滑油及蓄电池,现场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美容及更换汽车润滑油和蓄电池等配件服务。经营面积约15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举升机3台、空压机1台、补胎机1台、动平衡机1台、洗车工位4个,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矿物油、废旧机油过滤芯、废旧机油罐、废旧铅酸蓄电池等污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2020年3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废旧机油过滤芯及废旧机油罐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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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海环罚〔2020〕71号

邹翠琼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9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村瑞源九巷2号五楼经营无名印染作坊,未领取营业执照,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洗衣机2台、染色桶5个、煤气罐1个、胶桶及调料罐若干。主要原辅材料为调料和水,工序为:水加热——调配好颜色后加入热水中加热——花边放入染色桶中染色——脱水——成品。上述项目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红色废水通过场地内明渠排向地漏直接进入排放。2020年3月18日,广州市海珠区环境监测站在当事人染色作坊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海环境监测(2020)第03005号《监测报告》显示,当事人外排废水色度为4000mg/L、化学需氧量为232mg/L,均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色度排放限值为60   mg/L、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为110 mg/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2020/06/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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