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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六期

发布日期:2020-09-09 14:55:13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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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全文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

穗海环罚〔2020〕72号


广州市海珠区杰和美食店经查,当事人自2005年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1、3号经营餐饮项目,主要制售中餐,经营面积约90平方米,设有炒炉3个、汤炉1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三楼楼顶排放。2020年5月12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我局委托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在排放总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编号:(建研)环监(2020)第(05068)号〕显示,当事人排放的油烟平均浓度为6.81mg/m³,超过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规定的饮食业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排放浓度为2.0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0/09/02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

穗海环罚〔2020〕73号

广州盘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艺苑路11号205房经营互联网平台、培训、软件开发项目,经营面积约500平方米,主要设有办公室桌位50个、柴油发电机1台,健身房1间。其中,柴油发电机自2020年4月投入使用,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等污染物。2020年4月29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GZH20105600501190106),《检测报告》显示,发电机开机机房界外1米的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检测结果为63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应排放限值为55分贝),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2020/09/02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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