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千页 · 登录
|
English
|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资讯要闻
高质量发展
政务服务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工作机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2020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七期
发布日期:2020-09-14 10:29:01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
分享到:
浏览量:
-
2020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七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全文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穗海环罚〔2020〕74号
广州市海珠区愉景美食店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2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丽华街1号4号铺(整套)经营餐饮项目。2020年6月8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面积约55平方米,设有炒炉2台、蒸柜1台、六头煤气炉1台、八头煤气炉1台,其中,厨房处炒炉、蒸柜、六头煤气炉产生的油烟经过水喷淋和活性炭吸附后低空排放;门口处八头煤气炉产生的油烟未引至油烟治理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020年9月8日,我局复查发现,当事人门口处的八头煤气炉已搬入厨房,但其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经排气扇直接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2020/09/09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
穗海环罚〔2020〕75号
广州市百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5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龙潭村南约万年新三街2号首层经营喷漆项目,该址主要用作仓库,存放水泵及水管,当事人不定时提供水泵翻修、喷漆服务,经营面积约180平方米,设有喷漆台1张、空压机1台、喷枪1支、烧焊机1台、油漆6桶。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排气扇及管道引至二楼楼顶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0/09/1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相关文章
关闭
珠事通
海珠发布
我要信访
智能问答
VR
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