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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二期

发布日期:2021-04-02 10:50:02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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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全文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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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海环罚〔2021〕4号

严*忠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鹭江南约新村十一巷三号4楼经营制衣项目,经营面积275平方米,未领取营业执照。该项目主要设备有柴油锅炉1台、烫台2张、衣车48台、裁床1台、简易吊机1台,主要原辅料为布匹,主要产品为成衣。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每天产生约80斤布碎等工业固体废物,布碎由当事人的员工打包置于厂房东侧的露天巷道内,属于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情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03/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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