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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九期

发布日期:2021-08-11 17:05:48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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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全文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穗海环罚〔2021〕19号广州市海珠区域康动物医院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7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312号投入经营动物医院,面积约18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B超机1台、Ⅲ类射线装置1台、手术台、配套治疗设备若干。经营过程中产生医疗废水,配套设置了二氧化氯消毒设施,医疗废水需经该治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小区化粪池。2021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长期停止运行污水治理设施,且无法加入二氧化氯试剂恢复设施运行,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250000元(贰拾伍万元)。 
2021/08/0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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