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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十期

发布日期:2021-09-26 10:09:18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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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穗海环罚〔2021〕20号广州海珠区潮宾牛肉火锅店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30日领取营业执照,自2020年5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8号102房经营餐饮项目,该项目位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经营面积约130平方米,设有烤炉1台、炸炉1台、炒炉1台、蒸柜1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静电处理器处理和活性炭吸附后排放。2021年6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海环责改〔2021〕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在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未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立即关闭;
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2021/09/22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穗海环罚〔2021〕21号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自2018年7月起,进行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西区(互联网创新集聚区)地下空间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置了20000立方米主坑、三级沉淀池、泥水分离器、泥浆处理系统,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收集进入主坑,泵至三级沉淀池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同排入市政管网。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将废水排入泥水分离器处理后,经自设的白色塑料管排入水渠,最终排入磨碟沙涌。广州市海珠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海环境监测(2021)第08002号】显示,当事人工地积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386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悬浮物:100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50000元(壹拾伍万元)
2021/09/22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穗海环罚〔2021〕22号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道华洲路44、63号负责广州轻出石榴岗口岸仓库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现场设有挖掘机4台、铲车1台、运输车4台、淋洗设备1套。2021年4月6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1台小松C350型挖掘机作业时,持续排放出可视性黑色浓烟,属于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09/22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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