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发布日期:2019-02-01 15:58:00 来源:海珠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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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概况  

  我市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粤府〔2000〕57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关于确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函》(穗人社函[2013]204号)的规定,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确定,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以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缴费基数原则上同一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不变。  

  相关政策如下表:  

1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2

 

3

  三、目前费金优惠政策:  

  (一)广州职工医保缴费率从8%降低为6.5%  

  从 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继续施行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政策。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从8%降低为6.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从10%降低为8.5%。  

  (二)广州2019年起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1、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  

  2、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3、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30%。  

  (三)失业保险按浮动费率计算  

  从2016年3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的浮动费率,由原来单位费率的1.5%、1.2%、0.9%下降为0.8%、0.64%和0.48%等三个档次,个人费率由0.5%下降到0.2%。  

  执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率由人社部门提供,对于用人单位在广州地区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含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单位费率按0.64%征收,个人费率调整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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