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新侨实业有限公司地块收储项目建议书的复函
区土发中心:
你单位《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关于申请东沙街29号地块收储项目立项的函》(海土开函〔2020〕38号)、广东新侨实业有限公司地块收储项目建议书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新侨实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议书的意见》等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推动城市空间布局优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广东新侨实业有限公司地块收储项目建议书。
二、收储规模和内容。拟收储地块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沙大街29号。项目地块总用地面积8093.86平方米,其中:新侨公司权属用地面积7731.91平方米,夹心地块企业职工房改房用地面积361.95平方米。主要内容为土地收储。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估算为66837万元,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65627万元,土地征收其他相关费16万元,基本预备费1194万元。土地征收补偿费最终应以项目地块实际出让楼面地价为基数相应调整。资金来源为广州市、海珠区财政资金按5:5出资,市、区财政分别出资33418.5万元。
四、收储管理模式。项目由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和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五、本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本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