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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发布日期:2018-03-30 20:09:00 来源:海珠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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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临近,祭祀扫墓和春游踏青的人数增多,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在清明节期间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食品安全消费。

  一、对广大消费者的提示

  1、在外出踏青购买食品时,应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超市、商店等正规食品经营场所选购,并注意索取发票等购物凭证。购买预包装清明团子等节令食品时,应选购包装袋完好无损、食品包装上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重要食品信息齐全、清晰、有效的预包装食品。如发现漏气、食品外观不完整、污秽不洁或混有异物的不宜购买,颜色特别鲜艳靓丽的慎买。特别要对绑赠、促销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行认真查验。

  2、烧肉、烧猪、白切鸡、敛糕、馒头等是清明节期间食用及祭祀的常用食品,但随着气温持续升高,上述食品经过日晒、光化、发热分解等,极易引起变质。因此,在选购和食用过程中,应注意存放的温度和条件,并尽快食用完毕。同时,消费者不应到无证无照的摊点购买此类食品。

  3、在选购散装节令食品时,应选择加贴标签、且标注有生产者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的散装食品。自行加工和制作敛糕、糯米饭等食品时,不要使用来源不明和安全无保障的添加剂、染色剂。加工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和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4、在外出就餐时,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动态等级“大笑”、“微笑”和年度等级达到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就餐前应注意检查食物感官性是否异常、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就餐后一定要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

  5、在外活动时,切勿采集未食用过或不认识的野生果、野生蘑菇和野蜂蜜。一旦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要立即催吐,并尽快就医。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提示

  1、生产加工节令性食品的生产企业,严禁使用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及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标签标识应规范齐全,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严格出厂检验或委托检验、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储存运输、出厂销售、节后库存食品处理等制度落实,并做好台账记录。

  2、节令性食品销售单位应加强节令性食品从上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库存记录等台账记录。不得销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无标识标签或标签不规范的节令性食品。同时,应严格按照包装说明书的要求规范贮存、销售。对节后库存的节令性食品,应及时妥善处置,并做好退货登记。

  3、餐饮服务单位应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不得超负荷经营。加强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不得采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经营使用的食品。注意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从事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规范加工过程,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强食品加工、储存等过程控制,避免交叉污染。

  三、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措施

  消费者在消费就餐后如出现剧烈呕吐、腹泻,同时伴有中上腹部疼痛,应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可疑食品样品及消费票据、就诊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以便及时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配合救治患者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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