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件:
1.可玫尔美容医疗美容门诊部(广州)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贮存医疗器械案(共4页);
2.广州市海珠区王应凯美食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共6页);
3.黄寿青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共3页);
4.广州市海珠区朱记肠粉店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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