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海府〔2021〕9号)(琶洲街石基经济联合社)

发布日期:2021-06-22 17:30:00 来源:海珠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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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海珠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石基经济联合社,面积30.8889公顷,其中农用地28.7182公顷(耕地18.3796公顷、园地5.9120公顷、林地2.9369公顷、其他农用地1.4897公顷)、建设用地2.1525公顷、未利用地0.0182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琶洲南区收储项目(石基片区)]。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均按752.7000万元/公顷(折合50.1800万元/亩)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376.35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376.350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总额为2572.044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473.8503万元。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等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30.8889公顷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面积3.0889公顷,以置换物业形式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用地面积按1:2.0(容积率)置换成实物建筑面积,置换物业安置在琶洲南区储备项目政府权益面积征地范围内。

  (三)社会保障安置。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579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937.98万元。上述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我市“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石基经济联合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由石基经济联合社转付需安置对象;养老保障费用一次性预存入广州市“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19年4月11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19〕63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

石基经济联合社

2021年6月22日

2021年7月21日

海珠区新滘东规划资源所(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杏坛大街28号5楼,联系电话:84207577)

2021年6月22日

2021年7月21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进行异议反馈。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不少于三十日)。

  八、联系方式

  (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联系电话:34381676。

  (二)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方案》,联系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1099号,联系电话:84233887。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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