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海府〔2021〕19号)(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第一至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至第十九经济合作社)

发布日期:2021-09-18 21:30:04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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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沥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沥滘经济联合社及第一至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至第十九经济合作社申请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南部滨水区,东达华南快速路、南至珠江后航道、西临广州大道南、北邻海珠湖共 63.628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面积、位置和范围:拟征收土地面积63.6283公顷,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南部滨水区,东达华南快速路、南至珠江后航道、西临广州大道南、北邻海珠湖(详见附件1)。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第一至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至第十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63.628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详见附件2)。

  三、补偿安置方式: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第一至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至第十九经济合作社依法表决同意,申请将63.6283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政府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交由沥滘经济联合社自行改造,并拟采取复建补偿、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本次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于沥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由项目改造主体落实补偿安置工作,政府不予以征地补偿。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公告事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申请听证的,应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生产生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加建的建(构)筑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18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用地界址红线.pdf

     2.拟征收土地的面积汇总明细表.doc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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