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海知法裁字〔2022〕4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

发布日期:2022-08-12 11:55:26 来源:海珠区市场监管局
分享到:
浏览量:-

  请求人: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广州市海珠区红梅百货店

  投资人:张红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076508740J

  案由:“瓶贴(冰绿茶-青梅口味500ML)”(专利号:ZL202130020018.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本案专利的名称为“瓶贴(冰绿茶-青梅口味500ML)”,专利号为ZL202130020018.9,申请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授权时间为2021年6月1日。本案专利权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将该专利许可给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目前该专利权仍合法有效。本案以专利公告文献中公开的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作为本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详见附图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本外观设计产品主要用于瓶贴。2021年9月9日,本案专利权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在被请求人广州市海珠区红梅百货店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桥南新街东十二巷号2号自编1楼101(店铺招牌为“国泰超市”)的经营地址发现有销售涉嫌侵犯本案专利权的产品,于是在该店购买到1个被控侵权产品,并获得被请求人出具的单据号为202109091709324080717的购物小票1张。本案专利权人委托公证机构对被请求人的上述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被控侵权产品为净含量1L的康师傅青梅绿茶,其外观详见附图2。

  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设计主要在图案分割方式、具体图案及文字细节、在瓶贴的长宽比、图案与说明部分占比及产品说明部分存在区别。但在使用状态下,一般消费者的视觉主体为“青梅绿茶”字样和青梅图案等,而从最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青梅绿茶”字体和瓶贴整体分为上部为青梅图案、下部为比上部略浅的纯色块图案的设计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图案及布局排列相似,使用的字体大小也基本相同。被请求人所述的V领形区隔设计带来的视觉上青梅向下落入茶汤的动态感的设计,对于青梅绿茶这一饮料产品的整体设计来说,仍然属于细微差别。

  本局认为,请求人拥有的本案专利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本案专利公告文献中公开的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本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瓶贴与本案专利图片中的瓶贴属于近似外观设计,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两者局部设计特征的不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一般消费者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仍然会产生混淆,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专利权被授予后,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净含量1L的康师傅青梅绿茶,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广州市海珠区红梅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名称为“瓶贴(冰绿茶-青梅口味500ML)”(专利号:ZL202130020018.9)外观设计专利的净含量1L的康师傅青梅绿茶。

  如对本行政裁决书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12日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