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广州市海珠区校内课后服务第三方机构名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1〕17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负全力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2022〕1号)等上级文件精神,我局制定公布了《广州市海珠区公开遴选校内课后服务第三方机构工作方案》,协同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了海珠区校内课后服务第三方机构公开遴选工作,形成《广州市海珠区校内课后服务第三方机构名单》,本名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止。
名单内机构可在有效期内,通过自主报名参加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公开遴选争取进校服务资格。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合同,且该第三方机构三年内不得在海珠区从事校内课后服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第三方机构自行承担。区教育局将该第三方机构从名单中移除。
(一)在学校面向师生、家长的满意度评价中,学期综合满意度低于80%且不愿按校方要求配合整改;或学年综合满意度低于80%的;
(二)提供虚假资质或材料的;
(三)托管服务内容及质量与合同或协议约定明显不符的;
(四)任课教师无教师资格证或相关项目专业资质的;
(五)聘用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六)培训项目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拒绝配合学校开展收支情况公示或公示情况造假的;
(八)本名单有效期内年审未达“合格”等次或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
(九)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过期未及时换证的;
(十)存在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十一)利用托管之机恶意在学校招揽生源的;
(十二)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的;
(十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