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广州市恒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CH949E
登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46号林安货运市场之一栋三单元2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广州市恒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中二区AH041213地块(海珠区杨青路43号)承建广州贝赛思学校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产生噪声扰民,引发居民投诉。2024 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正常施工过程的施工噪声开展监测(白天),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正常施工期间,其边界噪声超出相关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12月04日的《检测报告》2024年12月3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确保达标排放,限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承担相应的处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 020-31954089
邮政编码:510240